破產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5-02-04 04:55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第 2 條. 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 ...
第 一 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力 § 57. 第 二 節 破產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 82. 第 三 節 破產債權 § 98. 第 四 節 債權人會議 § 116. 第 五 節 調協 § 129. 第 六 節 破產財團之分配及破產之終結 § 138. 第 七 節 復權 § 150. 第 四 章 罰則 § 152.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 ...
概要 [編輯]. 中華民國現行破產法,為1935年在中國大陸所制定,《破產法》全文共159條,包括了和解程序與破產程序。 和解程序是召集所有債權人開會,與破產人即債務人達成還錢的協議。 協議達成後,即便未參與協議之債權人,也受到該協議之拘束。例如協議結果為債務人應分2年清償所有債權之 ...
概要. 中華民國現行破產法,為1935年在中國大陸所制定,《破產法》全文共159條,包括了和解程序與破產程序。 和解程序是召集所有債權人開會,與破產人即債務人達成還錢的協議。 協議達成後,即便未參與協議之債權人,也受到該協議之拘束。例如協議結果為債務人應分2年清償所有債權之60%,則 ...
公司的最後一哩路(二)——公司沒錢可以破產嗎?破產程序如何進行?|法律百科 Legispedia
破產法第63條第1項:「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 破產法第62條:「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這時候破產債權人的債權,除了受到分配的部分以外,其餘的債權請求權,依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都視為消滅。. 以後再也不能向破產人提出請求償還債務了。. 至於倒閉,那是一般通俗的說法,在法律上是找不到定義的。. 比較具體的說法,是指一些 ...
債務人不能清償 債務時,法院依《破產法》宣告破產及清理其債務之程序。 除破產人有因犯 詐欺 破產罪而受刑之宣告者外,破產債權人如依破產法所定程序已受清償時,於 破產程序終結 後,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破產法第149條)。
中華民國 現行破產法,為1935年在 中國大陸 所制定,《破產法》全文共159條,包括了 和解 程序與 破產 程序。. 和解程序是召集所有 債權人 開會,與破產人即 債務人 達成還錢的協議。. 協議達成後,即便未參與協議之債權人,也受到該協議之拘束。. 例如協議 ...
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 第五十八條(破產聲請人及聲請之期間). 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 前項聲請,縱在和解程序中,亦得為之。. 但法院認為有和解之可能者,得. 駁回之。. 第五十九條(遺產之破產宣告 ...
行政院會通過「破產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本院一般新聞)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司法院擬具的「破產法(更名為『債務清理法』)」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根據司法院函表示,「破產法」於民國24年7月17日制定公布,期間雖經三次修正,但整體立法及體制均未改動。鑑於數十年來,我國社會基礎結構及經濟活動已有大幅 ...
第 40 條. 1. 在法院認可和解後,債務人尚未完全履行和解條件而受破產宣告時,債權人依和解條件已受清償者,關於其在和解前原有債權之未清償部分仍加入破產程序,但於破產財團,應加算其已受清償部分,以定其應受分配額。. 2. 前項債權人,應俟其他 ...
這份簡介載列了提交債務人呈請的程序。. 「破產簡介」也載列了破產帶來的影響和破產人的責任等有關資料,市民可向破產管理署免費索閱這份小冊子。. 債務人在提交破產呈請之前,應該認真考慮是否適合以自願安排 來解決債務問題。. 有關自願安排 的 ...
申請破產 2024:破產程序、條件、後果及注意事項 | MoneySmart
申請破產 2024-申請破產條件、程序、注意事項. 本文歸納有關破產的資訊,助你了解破產程序、破產的好處、所牽涉的費用等,你亦可以了解如遇上財政困難,除申請破產外,亦可以其他方法舒緩債務。 若你是因為卡數較高,亦可考慮申請結餘轉戶貸款。
本書作者李曙光是中國政法大學錢端升講座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是自1986年以來我國曆次破產法製定與修改的親曆者,現任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企業破產法》修訂工作組成員,最高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起草小組顧問。
破產法施行前不能清償債務之事件,已由法院或商會開始處理者,視其進行程度依破產法所定之程序終結之,其已進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 第 2 條. 依破產法修正前所為之羈押,與該法修正後所為之管收,其期間應合併計算,總計不得逾一年。. 第 3 條 ...
破產是什麼?如何申請破產?必知的2大破產注意事項與諮詢方法! - 庭宇的爵士職場生活
沒有財產的債務人向法院聲請破產,是會被法院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駁回破產的聲請。 第二、 要有多數債權人(債主)存在 債務人負欠巨額債務, 如果債權人(債主)只有一個,縱然達到無法清償的地步,因為沒有牽涉到第三人的利害關係 。